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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計劃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申請人需要把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投資於下列其中一個或同時投資於多個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金融資產

投資者可投資於下列一種或多種金融資產:

(1) 股票 — 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2) 債券 — 以港元為單位,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地鐵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資或局部擁有的法團、機構或團體;或(1)項所指的公司
(3) 存款證 — 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的港元存款證。存款證在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購買日期須在入境處原則上批准投資者參與計劃之後。這類票據到期時,應換成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的存款證或其他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資產)
(4) 後償債項 — 以港元為單位,由認可機構按《銀行業(資本)規則》(第155L章)(《銀行業條例》附屬法例)第42(1) (e)及(g)條的規定發行
(5) 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 — 入境處將於網頁公布並定時更新本計劃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名單的資料

* 如申請人或投資者行使期權,把債券轉換成股票,則此後該項投資會視為股票投資

以上資料只供參考,入境處可因應情況的改變而隨時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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